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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与犯罪概论
第二讲 犯罪的一般(共同)构成
第三讲 犯罪的特殊构成
第四讲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五讲 刑罚论
第六讲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七讲 危害安全类犯罪
第八讲 破坏管理秩序犯罪
第九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讲 侵犯财产罪
第十一讲 特殊主体犯罪
第十二讲 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讲 民法概论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总论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讲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讲 物权
第六讲 债权
第七讲 人身权
第八讲 知识产权
第九讲 亲属权——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讲 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讲 法学、法理学和法的概论
第二讲 法律的核心
第三讲 法律的系统(体系)(分类)
第四讲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五讲 法律关系
第六讲 法律责任
第七讲 法律的运行
第八讲 法与社会
第九讲 法治
第十讲 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 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 立法
第二讲 行政立法
第三讲 刑事立法
第四讲 民事立法
第五讲 经济立法
第六讲 司法制度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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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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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第 一 讲
刑法与犯罪概论
【考试方向点拨】
刑法学第一章——导论部分考查内容集中在两方面,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而且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这两个知识点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才比较容易掌握,因此对初学法律的考生来说也是难点。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考生重点掌握各原则的表现,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考生应当主要从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四大原则和域内、域外效力的关系上入手,采取一般与特殊规定结合的方法加强理解和记忆,关于时间效力则重点掌握刑法的溯及力。其他知识点如刑法的形式、刑法的特征、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法的解释都比较简单,考查方式也比较直观,考生一般掌握即可。由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极其抽象概括,而且贯穿于刑法的全部,对初学者来说,由于对具体犯罪和刑罚的熟悉程度有限,往往无法真正掌握,因此必须将其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联系起来,通过其在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中的运用(具体的例子),方能有一个宏观体系化和微观形象化的理解。故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也纳入本讲,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在一起讲述。
【重点、难点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在第3条、第4条、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及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2.运用
对罪刑法定原则往往进行间接考查,考生必须要结合犯罪的三大特征来理解,从而明确:有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在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犯罪构成的具体条文,则只能按无罪处理。例如:甲将中学生(男15岁)骗至其住处后卖给乙作为砖工,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表面上看,这种行为肯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似乎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仔细看看刑法分则,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之后,那么这种行为单独不能构成犯罪,因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经将拐卖人口罪变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者。当然,如果在此过程中,伴随有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但是,就这种采用一般的诱骗方式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来说,不构成犯罪,这体现的就是罪刑法定。
在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时应当注意: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全部,除了总则外,关键最终要落实到体现犯罪三个特征(尤其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刑法分则中。要正确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熟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如关于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完成形态、罪数(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等问题。以单位犯罪为例,如果不熟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仅凭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有时很难判断,例如:某工厂长期亏损,为降低生产成本,扭转亏损局面,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偷电。于是该厂采用挖地道的方式把本厂用电线路搭接到经过该厂附近的公共输电线上,致使国家电网损失30余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键要看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类似的还有诈骗罪、抢夺罪等),因此只能按照个人犯罪,直接处罚相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
第一讲刑法与犯罪概论
例1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轻法效力溯及既往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从表面上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实际考查法律的溯及力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不受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刑罚、适用类推解释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知法溯及既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之所以规定轻法具有溯及力,完全是从保护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的,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严格地说它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而不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罪刑法定本身不能得出轻法有溯及力。当然重法效力溯及既往肯定是违背这一原则要求的。
例2下列选项中,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
A.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明确规定B.禁止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C.禁止采用习惯法D.禁止对犯罪人判处不定期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法效力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ACD三项表述显然正确。本题的难点是如何理解罪刑法定与法效力溯及既往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但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相容性。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故B也正确。
例3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D.非法拘禁罪
答案:C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不会成为考查的对象,因此本书对其不展开详细讲解,只特别说明一点,即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并不否定因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的差异而导致相同性质的犯罪在判定刑罚上有区别。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行刑中也并不否定刑罚个别化。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含义
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犯罪人的罪行(包括主客观方面)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罪行的轻重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刑事责任的大小又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2.表现
(1)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表现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1)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贯彻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刑罚,重罪则刑事责任重大而刑罚亦应趋重,轻罪则刑事责任变小而刑罚亦应趋轻。
2)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立法中对许多罪的法定刑规定可供选择的刑罚种类较多,刑罚幅度较宽,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
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有关刑罚的制度:有考虑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制度,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有自首和立功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有数罪并罚制度,有缓刑制度,还有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性”不同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是熟悉其具体表现,然后结合刑法中相关的具体制度理解和运用。例如,甲欲强奸乙,突然听见有人进来,于是起身逃跑;丙欲强奸丁,遇丁苦苦哀求,丙起身离开。从客观结果来看,甲和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实质差别。但是,根据《刑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丙应当减轻处罚,而对于甲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因就在于甲、丙的主观恶性不一样,其社会危险性也不同。这就是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制度,其根据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概论
对于犯罪概论的考查,一般只集中在《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但书”部分的理解和犯罪的基本特征上,但对犯罪概念的理解直接影响其他部分的学习,因此考生必须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所包含的丰富信息。
(一)犯罪的定义
1.关于犯罪的定义,考生需要理解并结合刑法分则对单个具体犯罪的要求深刻领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的特点表现为:(1)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1)实质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2)形式方面,该定义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2)定性要求与定量要求的结合。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例
《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答案:D
2.“但书”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对“但书”的认定仍然要靠罪刑法定原则,例如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也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而用刑罚加以制裁。
(2)表现。1)从程度上看: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和所有过失犯罪都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条件;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如破坏交通工具罪。2)从形态上看,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3)从侵犯的客体上看,《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3)本质和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包括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因此,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注意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的大小,更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4)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1)意义: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2)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一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当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已经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丧失了社会危害性,则应当及时地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另一方面,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一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会产生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而或早或晚地被立法机关规定在刑法中。一个行为一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也就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意义: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2)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有刑事违法性就有受刑罚惩罚性,二者是统一的,但又由于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有刑事违法性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具有应受惩罚性,从而不认为是犯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从刑事违法性上看,未成年人的上述两种行为完全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这两种行为均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正是考虑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才使其虽然满足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而不认为犯罪。
(3)与实受刑罚惩罚的关系。应当不应当受刑事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需要不需要进行刑事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事惩罚的问题。在应受惩罚(犯罪问题)与实受惩罚(量刑问题)之间之所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正是量刑情节(在此是广义上讲,不仅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中的情节,总则中的情节不仅包括典型的自首、立功、累犯等,也包括特殊主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起作用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例1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所体现的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A.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答案:ABC
解析:犯罪中止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刑法上将其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中止完全满足犯罪的三个特征,当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又因为刑法上已经将其认定为犯罪,故不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情形。D选项错误。
例2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法基本原则与犯罪概念和特征、刑罚的关系
《刑法》第13条“但书”与犯罪的三个特征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第13条“但书”首先排除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性,即在刑法上不将其规定为犯罪,当然不满足犯罪的三个特征。即使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刑法上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就没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同样不认为是犯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刑罚法定,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一定构成了犯罪,但是否实际受到处罚是刑罚的问题,免予刑事处罚仍然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仍然要满足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总之,要真正掌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就必须将其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情节(指广义)结合起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心,其直接体现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其社会基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一定有刑事违法性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控制”的结果,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违法性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又由于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有刑事违法性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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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书的特点
(1)专题性——以点带面、兼顾广度,实现知识点的纵向联系
本书选取法硕考试中最常考的各个专题,并以这些专题为突破口,把与其相关的知识点全部以体系化的形式进行加工整理,从而以点带面,建立知识体系,让考生在相互联系中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考点。
(2)深度性——深度理解,以深度为主,实现学习到位的目标
本专题讲座的最大特点不在于全面,而在于精深。在保持与大纲所要求的范围相一致的前提下,本书对每个专题都作了较有深度的讲解,力争让考生对该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更高的认识和彻底的理解,实现学习到位的目标。
(3)针对性——面向考试、直击考点,实现从理论到应用、从学习到考试的飞跃
本书各专题的解析都直接面向考试要求,明确告诉考生该知识点的常见考法,以实现学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考试对考点的不同要求,有些侧重于讲,有些侧重于练,以实现理论和运用的结合。
(4)不变性——夯实基础,掌握根本,实现以不变应万变
本书所有专题都是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各个学科最基本的知识点,是每年考试中最常见的考点。只要考生掌握了这些考点,就夯实了基础,掌握了根本,不管命题的形式和角度如何改变,考生都会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2.体例说明
本书的每个专题都采用边讲解边举例的方式,以使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方面看出该知识点的考查方式和深度,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具体翔实的例子,真正掌握并运用该知识点。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考试方向点拨。本部分主要是对各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简要分析这些考点的考试方式和特点,明确告诉考生复习技巧。
第二部分:重点、难点解析。本部分是各专题的核心部分,主要从考试特点入手,全面分析重点,深度解析难点,同时,尽量以点带面,把相关的知识点都放在重点、难点的背景下一并掌握。
3.关于本书的使用
本书适用于法学和非法学两类考生。法学和非法学两类考生应掌握的知识点稍有不同,法学类考查的范围略广于非法学类,法学类独有的考查内容(在讲座中已注明)往往是基础性理论问题,对相关考点的理解和运用有一定帮助,因此建议非法学类考生也了解该部分内容,这也是本书将两类考试的考点放在一起讲述的用意。
由于本书起点较高,对相关考点作综合性处理,体系不完全一致于大纲体系,在讲述重点、难点时往往有一定深度,因此具备一定基础后使用本书效果最佳。
周望、李守良、陈敦、杨顺义、邓江源、杨琴、刘志强、王觐参加了本书的编写,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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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3分
主题深度:6分
文字风格:3分
语言运用:9分
文笔流畅:5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6分
知识广度:8分
实用性:7分
章节划分:4分
结构布局:6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6分
引人入胜:5分
现实相关:6分
沉浸感:9分
事实准确性:4分
文化贡献: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