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香园 -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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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301225431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3-7-1
  • 页数:246
  • 价格:CNY 36.00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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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19 01:01:09

内容简介: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书籍目录:

第二版序言

初版序言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4.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7. 正义根植于信赖

8.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9.一事不再理

10.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1.无救济则无权利

12.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4.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5.谁主张,谁举证

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1.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2.公平游戏

23.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4.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作者介绍: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 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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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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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现代法治与人治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之一,并不在于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能否受到司法审判,而在于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代表国家实施的各种官方行为,能否受到司法审查的问题。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甚至演变成专门限制、刁难百姓的手续。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经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结论的情况,这里的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不正常的重视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已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力的态意行使,面受到近乎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康德曾将下面的一段话视为“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

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一一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


很明显,相对于获得胜诉的结局而言,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具有独立的意义;败诉的一方尽管没有获得诉讼的成功,但如果他在诉讼过程中受到认真的对待,利益受到裁判者的真正关注,他也会产生受尊重的感觉,从而具有人的尊严。这样,获得听审的机会就与当事者的尊严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公正的听审中,裁判者将当事者均视作平等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不是被处理者、被镇压者和无足轻重的惩罚对象;裁判者对当事者的实体性权益表现出尊重的态度,这进而使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尊重和满足。

对于中国人来说,“听审”这一名词可能较为陌生。中国人熟悉的相关名词是“审判”或者“审讯”。但是,“审判”一词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具有明显的道德或感情色彩。所谓“将某人押上历史的审判台”之类的说法,就使得接受“审判”带有一定的受惩罚的意味。在一些有关战争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当英雄的子弹及时地射向举起屠刀的“敌人”时,一句豪迈的话外音随之响起:“这就是中国人民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或许,这多多少少反映出中国人对于“审判”的特殊态度。


司法独立之所以得到较多的强调,是因为司法机构在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极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机构的干预,同时也是因为法官很难摆脱外部对其职业所施加的影响和控制。按照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的观点,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汉密尔顿的结论是:

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 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

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

另一方面,法官在任职期间和薪俸等方面一旦不能得到适当的保证,他所行使的司法权就有可能操纵在控制者之手。在汉密尔顿看来,“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将在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因为“如任命权在行政,或者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

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V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

与此同时,如果法官的薪俸被控制在立法、行政或者其他机构手里,司法独立也将遭受严重威胁。这是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可以说,法官的薪俸固定与任职固定被视为维护法官独立的两项制度保证。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以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这里的裁判者是指代表某一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它可以是个体法官,也可以是由若干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还可以是由法官或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审判组织。裁判者要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并履行裁判职能,即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裁判活动,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制作裁判结论。这一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又可以称为裁判者的“职能独立”或者“实质独立”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4分

  • 人物塑造:9分

  • 主题深度:5分

  • 文字风格:3分

  • 语言运用:4分

  • 文笔流畅:8分

  • 思想传递:8分

  • 知识深度:5分

  • 知识广度:7分

  • 实用性:9分

  • 章节划分:5分

  • 结构布局:7分

  • 新颖与独特:4分

  • 情感共鸣:8分

  • 引人入胜:6分

  • 现实相关:7分

  • 沉浸感: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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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瞿***香: ( 2024-12-24 18:48:53 )

    非常好就是加载有点儿慢。

  • 网友 邱***洋: ( 2025-01-05 13:29:50 )

    不错,支持的格式很多

  • 网友 堵***洁: ( 2024-12-20 03:18:34 )

    好用,支持

  • 网友 扈***洁: ( 2025-01-13 17:10:39 )

    还不错啊,挺好

  • 网友 国***舒: ( 2025-01-18 16:06:44 )

    中评,付点钱这里能找到就找到了,找不到别的地方也不一定能找到

  • 网友 饶***丽: ( 2025-01-12 03:2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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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訾***雰: ( 2024-12-24 0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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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习***蓉: ( 2025-01-13 02:27:09 )

    品相完美

  • 网友 养***秋: ( 2025-01-06 19:01:42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 网友 曾***文: ( 2024-12-24 14:55:19 )

    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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