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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4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6110935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2-07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39.5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大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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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19 01:08:06

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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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华图·2014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版)》涵盖了《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的全部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知识,并在每章附有相关的重点法条。对于2011年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本书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讲解。另外,本书还在讲解知识的过程中附有经典示例,帮助考生了解历年考试的重点,科学把握复习方向,而且在每章后设置了本章过关自测,筛选了大量经典习题,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针对考生在备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多角度、多形式地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训练,力图使考生在备考路上胜人一筹。


书籍目录:

绪论

章 行政法概述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渊源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主体

第四节 行政行为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二章 行政处罚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三章 行政许可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第九节 侵权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七节 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刑事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节 有关国家赔偿的其他问题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七章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行政强制

第二节 行政征收

重点法条

本章过关自测


作者介绍:

  华图教育,以打造公职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教研教学为核心,主要培训项目有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政法干警、军转干、三支一扶、村官、选调生、招警、招教考试辅导和政府部门区域规划、政府应急管理等项目培训,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宣部《时事报告》、《半月谈》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的合作机构,每年辅导各类学员数十万人次。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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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行政法概述

  命题热点预测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考生应该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渊源,主要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各项制度,以及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掌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渊源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合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第二,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经典示例】

  1.(单选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

  【答案】A

  【解析】本题题干较长,但选项简单,首先,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原则而非行政法原则,故排除。其次,观察题干中的关键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自然是表述合法行政。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形式或法源。构成行政法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就是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及基本制度,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的规范等。

  2.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接受监督的原则性规范的具体化。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行政法渊源的依据。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对法律进行具体化的主要形式,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7.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上述行政法渊源所作的说明,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8.国际条约

  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因其内容涉及我国的行政管理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方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方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方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经典示例】

  1.(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B.行政法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规制行政关系,使所有的行政关系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都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D.在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答案】C

  【解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只有经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故行政关系自身不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表述错误。

  2.(单选题)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

  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

  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

  【答案】D

  【解析】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不是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应当判断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其次判断这个法律关系是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设立的。选项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该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故排除;选项B,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不是在行使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行政管理活动,故选项B排除;选项C明显应该排除,是民事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在行政法上,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关进行分类,以达到区分不同类别行政机关的功能与法律地位的目的。

  1.以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以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与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3.以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系统范围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根据宪法及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并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违法或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的权力;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限。国务院各部、委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的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对全国范围内属于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裁决法律争议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及其行政首长的任免由国务院自行决定,其地位低于国务院的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依法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是行政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对全国范围内属于本部门所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裁决法律争议权。

  (4)国务院各部、委所管理的国家局。依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关,因此由相应的部、委实施管理。国家局是行政主体。

  2.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它们实行的是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它们还要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领导。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本辖区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权;裁决法律争议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主要有: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对有关事项的主管权;裁决法律争议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区域内可以设立一定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的行政职权主要有:对辖区内行政事务的决定权;对辖区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还拥有对辖区职能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权。

  二、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基本权利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基本义务方面,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经典示例】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A.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B.参加培训、接受教育

  C.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D.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故选D。

  (三)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

  1.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录用后的试用期为1年。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考核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经典示例】

  (单选题)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

  A.思想品德B.工作能力

  C.工作实绩D.勤奋敬业

  【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四)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1.职位分类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法》明确列举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2.职务序列与级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不管何种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其职务都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个级别。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1.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经典示例】

  (单选题)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A.退休制B.选举制

  C.任期制D.轮换制

  【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第38条第2款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六)公务员的奖励

  1.奖励的原则和对象

  (1)奖励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奖励的对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奖励的方式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3.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七)公务员的惩戒

  1.对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的责任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1.公务员的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的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种。

  (九)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1.公务员工资制度基本原则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2.公务员工资的构成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3.公务员的福利与保险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十)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退休

  1.公务员的辞职

  (1)辞职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①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2)辞职限制。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公共利益,对公务员的辞职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公务员的辞退

  (1)对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辞退后果。辞退会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辞退必须依法进行。辞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辞退的限制。为保护公务员权益,规定如下不得辞退的情形: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公务员的退休

  (1)强制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经典示例】

  1.(单选题)根据公务员辞退的有关规定,连续()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

  A.两B.三

  C.四D.五

  【答案】A

  【解析】《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故答案为A。

  2.(单选题)下列说法,符合《公务员法》的一项是()。

  A.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B.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

  C.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D.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D

  【解析】《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A项错误。该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故B项错误。该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故C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D项正确。

  (十一)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1.申诉范围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申诉程序

  公务员本人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十二)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1.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条件

  (1)实体条件,即聘任制的职位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未涉及国家秘密。

  (2)程序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时间条件,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

  2.人事仲裁制度

  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仅限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2)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经典示例】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相对人是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组织

  B.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C.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也可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D.国家公务员不可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答案】C

  【解析】该题容易误选A项,注意A项“直接”说法不正确。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公务员也有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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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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